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普通話水平測試管理規定

發布:2014-04-15

普通話水平測試管理規定

(2003年5月21日,教育部令第16號)

   第一條 為加(jia)強普通話水平測試管理,促其規范、健康發展,根據《中華人民共和(he)國(guo)國(guo)家通用語言文字法》,制定本規定。

   第二條  普(pu)通話(hua)水(shui)平測試(shi)(以下簡(jian)稱(cheng)測試(shi))是對(dui)應試(shi)人運用(yong)普(pu)通話(hua)的(de)規范程度的(de)口(kou)語(yu)考試(shi)。開展測試(shi)是促(cu)進普(pu)通話(hua)普(pu)及和應用(yong)水(shui)平提高的(de)基本措施之(zhi)一。

   第三條 國家語言文字(zi)工(gong)作部(bu)門頒布測試(shi)等級標準(zhun)、測試(shi)大綱、測試(shi)規程和測試(shi)工(gong)作評估(gu)辦法。

   第四條 國家語言(yan)文字工作部門對(dui)測試(shi)工作進(jin)(jin)行宏觀(guan)管理,制定測試(shi)的政策(ce)、規(gui)劃,對(dui)測試(shi)工作進(jin)(jin)行組(zu)織(zhi)協調、指(zhi)導監督和檢(jian)查評估。

   第五條 國家(jia)測試(shi)機構在(zai)國家(jia)語(yu)言文(wen)字工作(zuo)部門的(de)領導下(xia)組織實施測試(shi),對測試(shi)業務工作(zuo)進(jin)行指導,對測試(shi)質(zhi)量進(jin)行監督和檢查,開展測試(shi)科學研究(jiu)和業務培訓。

   第六條 省(sheng)、自治區、直轄市(shi)語言文字(zi)(zi)工(gong)作部門(以下簡(jian)稱省(sheng)級語言文字(zi)(zi)工(gong)作部門)對本轄區測試(shi)工(gong)作進行(xing)宏觀管理,制定測試(shi)工(gong)作規(gui)劃(hua)、計(ji)劃(hua),對測試(shi)工(gong)作進行(xing)組織協調、指(zhi)導監督和檢查評估(gu)。

   第七條 省級語(yu)言文字工作部門(men)可根據需(xu)要設立地(di)方測(ce)試(shi)機構(gou)。

   省(sheng)、自治(zhi)區(qu)、直轄市測(ce)試機(ji)構(以下簡稱省(sheng)級測(ce)試機(ji)構)接受省(sheng)級語言文(wen)字工(gong)作部(bu)門及其辦事(shi)機(ji)構的行政(zheng)管(guan)理和國家測(ce)試機(ji)構的業務(wu)指導,對(dui)本地區(qu)測(ce)試業務(wu)工(gong)作進(jin)行指導,組織(zhi)實施測(ce)試,對(dui)測(ce)試質量進(jin)行監督和檢查,開展測(ce)試科(ke)學研究和業務(wu)培訓。

   省(sheng)級以下測試機構的職責由省(sheng)級語(yu)言文字工作部(bu)門確定(ding)。

   各級(ji)測試機構的設立須經同級(ji)編(bian)制部(bu)門批準。

   第八條 測試(shi)工(gong)(gong)作原則(ze)上(shang)實行屬地(di)管(guan)理。國(guo)家部委直屬單位(wei)的測試(shi)工(gong)(gong)作,原則(ze)上(shang)由所在地(di)區省級(ji)語言(yan)文字工(gong)(gong)作部門組織實施。

   第九條 在測(ce)試機構的組織下,測(ce)試由測(ce)試員(yuan)依照測(ce)試規程執行。測(ce)試員(yuan)應遵守測(ce)試工作各項規定(ding)和紀(ji)律,保證(zheng)測(ce)試質量,并接受國家和省(sheng)級測(ce)試機構的業務培訓。

   第十條 測試員(yuan)(yuan)分省級測試員(yuan)(yuan)和國家級測試員(yuan)(yuan)。測試員(yuan)(yuan)須取得相應(ying)的(de)測試員(yuan)(yuan)證(zheng)書(shu)。

   申請省(sheng)級(ji)測試員證書者,應(ying)具有(you)大專(zhuan)以上(shang)學歷,熟悉推(tui)廣普(pu)通話工(gong)作方(fang)針政策和(he)普(pu)通語言學理論,熟悉方(fang)言與(yu)普(pu)通話的(de)一般對應(ying)規律,熟練掌(zhang)握《漢語拼(pin)音(yin)方(fang)案》和(he)常用國際音(yin)標,有(you)較強的(de)聽(ting)辨音(yin)能力,普(pu)通話水平達到一級(ji)。

   申請國家級(ji)測試員(yuan)證(zheng)書者,一(yi)般應具有(you)中級(ji)以(yi)上(shang)專業(ye)技(ji)術職(zhi)務和兩年(nian)以(yi)上(shang)省級(ji)測試員(yuan)資歷,具有(you)一(yi)定(ding)的測試科研能(neng)力和較(jiao)強(qiang)的普通(tong)話教學能(neng)力。

   第十一條 申請(qing)省級(ji)(ji)測(ce)(ce)試(shi)(shi)員(yuan)證書者,通過省級(ji)(ji)測(ce)(ce)試(shi)(shi)機構(gou)的(de)培訓考核(he)后,由省級(ji)(ji)語(yu)言(yan)文字(zi)工作(zuo)部(bu)門(men)頒發(fa)省級(ji)(ji)測(ce)(ce)試(shi)(shi)員(yuan)證書;經省級(ji)(ji)語(yu)言(yan)文字(zi)工作(zuo)部(bu)門(men)推薦的(de)申請(qing)國(guo)(guo)家(jia)級(ji)(ji)測(ce)(ce)試(shi)(shi)員(yuan)證書者,通過國(guo)(guo)家(jia)測(ce)(ce)試(shi)(shi)機構(gou)的(de)培訓考核(he)后,由國(guo)(guo)家(jia)語(yu)言(yan)文字(zi)工作(zuo)部(bu)門(men)頒發(fa)國(guo)(guo)家(jia)級(ji)(ji)測(ce)(ce)試(shi)(shi)員(yuan)證書。

   第十二條 測試(shi)機構根據工作需要(yao)聘(pin)任(ren)測試(shi)員并頒發(fa)有一定期限的聘(pin)書。

   第十三條 在同級(ji)語言文字工作辦事機構指導下,各級(ji)測試機構定(ding)期考查(cha)測試員的業務能力和工作表現(xian),并給予獎懲。

   第十四條 省級語言文字工作部門根據(ju)工作需要聘任測試視導員并頒發有一定期限的聘書。

   測試視導員一般(ban)應具有(you)語言(yan)學(xue)(xue)或相(xiang)關專業的高(gao)級(ji)專業技(ji)術(shu)職務,熟悉普通語言(yan)學(xue)(xue)理論,有(you)相(xiang)關的學(xue)(xue)術(shu)研究(jiu)成果(guo),有(you)較豐富的普通話教學(xue)(xue)經驗和測試經驗。

   測(ce)試視導(dao)員在省級(ji)語(yu)言(yan)文(wen)字工作(zuo)部門領導(dao)下,檢查、監(jian)督測(ce)試質量(liang),參與和指(zhi)導(dao)測(ce)試管理和測(ce)試業務工作(zuo)。

   第十五條 應接受測試的人員為:

   1.教師(shi)和申請教師(shi)資(zi)格的人員;

   2.廣(guang)播電(dian)臺(tai)、電(dian)視(shi)臺(tai)的播音員(yuan)、節(jie)目主持人(ren);

   3.影視話劇演員;

   4.國家機關工作人員;

   5.師范(fan)類專(zhuan)(zhuan)業(ye)、播音(yin)與主(zhu)持(chi)藝(yi)術專(zhuan)(zhuan)業(ye)、影視話劇表(biao)演(yan)專(zhuan)(zhuan)業(ye)以及其他與口語表(biao)達(da)密(mi)切相關專(zhuan)(zhuan)業(ye)的學生;

   6.行業主管(guan)部(bu)門規定(ding)的(de)其他應(ying)該接受(shou)測試的(de)人員。

   第十六條 應接受(shou)測試(shi)的(de)人員的(de)普通話達標等(deng)級,由國(guo)家行業主(zhu)管部門規(gui)定(ding)。

   第十七條 社會其他人員可(ke)自(zi)愿(yuan)申請(qing)接(jie)受(shou)測試。

   第十八條 在高等學校注冊(ce)的(de)港(gang)澳臺學生和外(wai)國留(liu)學生可隨所(suo)在校學生接受測試。

   測(ce)試(shi)機構對其他港澳臺人士(shi)和外籍人士(shi)開展(zhan)測(ce)試(shi)工(gong)作(zuo),須經國家語言文字工(gong)作(zuo)部門授權(quan)。

   第十九條 測(ce)試成績由執行測(ce)試的測(ce)試機(ji)構認定。

   第二十條 測試等(deng)級證書由國(guo)家語言(yan)文(wen)字工作(zuo)部門統一印制,由省級語言(yan)文(wen)字工作(zuo)辦(ban)事(shi)機(ji)構編號并加(jia)蓋印章后頒(ban)發(fa)。

   第二十一條  普通話水平(ping)測試等(deng)級證(zheng)書(shu)全國(guo)通用。等(deng)級證(zheng)書(shu)遺失,可向(xiang)原(yuan)發(fa)(fa)證(zheng)單位(wei)申請(qing)補發(fa)(fa)。偽造或變造的普通話水平(ping)測試等(deng)級證(zheng)書(shu)無效。

   第二十二條 應(ying)試(shi)人再次(ci)申(shen)請(qing)接(jie)(jie)受測試(shi)同前次(ci)接(jie)(jie)受測試(shi)的間(jian)隔應(ying)不(bu)少(shao)于3個月。

   第二十三條 應試(shi)人(ren)對(dui)測試(shi)程(cheng)序和測試(shi)結果有異議,可向執行測試(shi)的測試(shi)機構或上級測試(shi)機構提(ti)出(chu)申(shen)訴。

   第二十四條 測(ce)(ce)(ce)試工作(zuo)人員違(wei)反測(ce)(ce)(ce)試規定的,視情節予以批評教育、暫停測(ce)(ce)(ce)試工作(zuo)、解除聘任或(huo)宣(xuan)布測(ce)(ce)(ce)試員證書(shu)作(zuo)廢等處(chu)理,情節嚴重的提(ti)請其所在單位給予行政處(chu)分。

   第二十五條 應試(shi)人違反測(ce)試(shi)規定的(de),取消其(qi)測(ce)試(shi)成績(ji),情節(jie)嚴重的(de)提請其(qi)所在單位給予行政處分。

   第二十六條 測試(shi)收費標準須經(jing)當地價格(ge)部門核準。

   第二十七條 各級測試機構須嚴格執行收費(fei)標準,遵(zun)守國家財(cai)務制度(du),并(bing)接受當地有關部門(men)的監(jian)督和(he)審計。

   第二十八條 本《規定》自2003年6月15日起施(shi)行(xing)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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