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國務院147號令《中華人民共和國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保護條例》

發布:2012-11-08

中華人民共和國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保護條例
中(zhong)華人民共和國(guo)國(guo)務院令 (147號)

  第一章 總則

  第一條 為(wei)了保護(hu)計算機信息系統的安全,促進計算機的應用和發展,保障社會(hui)主義現代(dai)化建設(she)的順利進行,制定本條例。

 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的(de)計算(suan)機信息系(xi)統(tong),是(shi)指由計算(suan)機及其相關的(de)和(he)配套的(de)設(she)備、設(she)施(shi)(含網(wang)絡)構成的(de),按照一定的(de)應(ying)用目標和(he)規(gui)則對(dui)信息進行(xing)采集、加(jia)工、存儲、傳輸、檢索等處理的(de)人(ren)機系(xi)統(tong)。

  第三條  計算機信(xin)息(xi)系統的(de)安全保(bao)護,應當保(bao)障(zhang)計算機及其相關的(de)和配套的(de)設備(bei)、設施(shi)(含網絡)的(de)安全,運行環境的(de)安全,保(bao)障(zhang)信(xin)息(xi)的(de)安全,保(bao)障(zhang)計算機功能的(de)正常發揮,以維護計算機信(xin)息(xi)系統的(de)安全運行。

  第四條 計算(suan)機信息系統的安(an)全保護(hu)工作,重點(dian)維(wei)護(hu)國(guo)家(jia)事務(wu)、經濟建設(she)、國(guo)防建設(she)、尖端(duan)科學技術等重要領域的計算(suan)機信息系統的安(an)全。

  第五條 中華人(ren)民共和國境內的(de)計(ji)算(suan)機信息系統的(de)安全保護,適用本(ben)條例(li)。

  未聯網的(de)微(wei)型計(ji)算(suan)機的(de)安(an)全保護辦法,另行制定(ding)。

  第六條 公安部主管全國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保護工作。

  國(guo)(guo)家安全部、國(guo)(guo)家保密局和國(guo)(guo)務院(yuan)其(qi)他有關(guan)部門,在國(guo)(guo)務院(yuan)規定的職責范圍內做好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保護的有關(guan)工作。

  第七條 任何(he)組(zu)織或者個人,不得利(li)用計(ji)算(suan)機信息系統(tong)從事(shi)危害國家利(li)益、集(ji)體利(li)益和公民合法利(li)益的活(huo)動(dong),不得危害計(ji)算(suan)機信息系統(tong)的安全。 

  第二章 安全保護制度

  第八條 計算機信息系統的(de)建設和(he)應(ying)用,應(ying)當遵守法(fa)律(lv)、行政法(fa)規(gui)和(he)國(guo)家其他有關規(gui)定。

  第九條 計(ji)算(suan)機信息系統實行安全(quan)等(deng)級保護。安全(quan)等(deng)級的(de)劃分(fen)標準(zhun)和安全(quan)等(deng)級保護的(de)具體(ti)辦法,由公安部(bu)會同有關部(bu)門制定。

  第十條 計算(suan)機(ji)(ji)機(ji)(ji)房(fang)應當(dang)符合(he)國(guo)家(jia)(jia)標(biao)準(zhun)和國(guo)家(jia)(jia)有關(guan)定。 在計算(suan)機(ji)(ji)機(ji)(ji)房(fang)附近施工,不得(de)危害計算(suan)機(ji)(ji)信息系(xi)統的(de)安全。

  第十一條 進行國際聯網的計算機(ji)信息系統(tong),由計算機(ji)信息系統(tong)的使用單位報省級(ji)以上人民(min)政(zheng)府公(gong)安機(ji)關備案。

  第十二條 運(yun)輸(shu)、攜帶、郵寄計算機信息媒體進出境的,應當如(ru)實向海關申報。

  第十三條 計(ji)(ji)算機信(xin)息系統的使用單位應當建立健全(quan)安全(quan)管理制度,負責本單位計(ji)(ji)算機信(xin)息系統的安全(quan)保護工作。

  第十四條 對計算機信息系統中(zhong)發生的案件,有關使用單位(wei)應當在24小時內向(xiang)當地縣級以(yi)上人民政府公安(an)機關報告。

   第十五條 對計(ji)算機病毒和危害社(she)會公(gong)共安(an)(an)全的其他(ta)有害數據(ju)的防治研究工作,由公(gong)安(an)(an)部歸口管理。

   第十六條 國(guo)家對計(ji)算機(ji)信(xin)息系統安(an)全(quan)專用產(chan)品的(de)銷售實行(xing)許可證制度(du)。具體(ti)辦法由公(gong)安(an)部會同有關部門制定。

  第三章 安全監督

  第十七條 公(gong)安機關對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保護工作行使下(xia)列監督職權:

   (一)監(jian)督、檢查、指導計(ji)算機信息系統安(an)全保護工作(zuo);

   (二)查處危害計(ji)算機信息系統(tong)安全的違法犯罪案件(jian);

   (三(san))履行計(ji)算機信息系統安全保護(hu)工(gong)作的其他監(jian)督職責。

   第十八條 公安(an)機(ji)關(guan)發(fa)現影響計算(suan)機(ji)信息系統安(an)全的隱患(huan)時,應當及(ji)時通知使(shi)用(yong)單(dan)位采(cai)取安(an)全保護(hu)措施。

   第十九條 公安部(bu)在緊急情況下,可(ke)以就涉及(ji)計(ji)算機信息系統安全的特定事項(xiang)發布(bu)專(zhuan)項(xiang)通令。

  第四章 法律責任

  第二十條 違反本條(tiao)例(li)的規定,有下(xia)列行(xing)為(wei)之(zhi)一的,由公安機關(guan)處(chu)以警告或(huo)者停機整頓:

  (一)違反計算機信息系(xi)(xi)統(tong)安全等級保護制度,危害計算機信息系(xi)(xi)統(tong)安全的;

  (二)違反(fan)計(ji)算(suan)機信息系統國際聯網備(bei)案(an)制度的(de);

  (三)不(bu)按照規定時間報(bao)告計算機信息系統中發生的(de)案(an)件的(de);

  (四)接到公(gong)安(an)機關(guan)要求改(gai)進安(an)全狀況的通(tong)知(zhi)后(hou),在限期內(nei)拒(ju)不改(gai)進的;

  (五)有(you)危(wei)害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的(de)其他行為(wei)的(de)。

   第二十一條 計算機(ji)機(ji)房不(bu)符合國家標準和國家其他有(you)關(guan)規定的,或者在計算機(ji)機(ji)房附近施工危(wei)害(hai)計算機(ji)信息系統(tong)安全的,由公安機(ji)關(guan)會同有(you)關(guan)單位進行處理。

   第二十二條 運輸(shu)、攜帶(dai)、郵寄計算(suan)機信息媒體進(jin)出(chu)境,不如實向海(hai)關申報的,由(you)海(hai)關依照《中(zhong)華(hua)人民共和國海(hai)關法(fa)》和本(ben)條例以(yi)及其他有(you)關法(fa)律(lv)、法(fa)規的規定處理。

   第二十三條 故意輸入計算(suan)機病毒(du)以(yi)(yi)及其他有(you)害數據危害計算(suan)機信(xin)息系統(tong)安(an)全(quan)的,或者(zhe)未經許可出售計算(suan)機信(xin)息系統(tong)安(an)全(quan)專用(yong)產品的,由公安(an)機關處(chu)以(yi)(yi)警告或者(zhe)對個人(ren)處(chu)以(yi)(yi)5000元以(yi)(yi)下的罰款、對單(dan)位處(chu)以(yi)(yi)15000元以(yi)(yi)下的罰款;有(you)違(wei)法所(suo)得(de)的,除予(yu)以(yi)(yi)沒收(shou)外,可以(yi)(yi)處(chu)以(yi)(yi)違(wei)法所(suo)得(de)1至3倍的罰款。

   第二十四條 違反(fan)本條例(li)(li)的規定,構成(cheng)違反(fan)治安管理行為的,依照《中華(hua)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(li)(li)》的有關規定處罰;構成(cheng)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(xing)事(shi)責(ze)任。

   第二十五條 任何組(zu)織或者個人違反本條例的規(gui)定,給國家(jia)、集體或者他人財產(chan)造(zao)成損失的,應當依法承擔(dan)民事責任。

   第二十六條 當事人對公(gong)安機關依照本條例所作(zuo)出的具(ju)體行政行為(wei)不服的,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或者提起行政訴(su)訟(song)。

   第二十七條 執行(xing)本條(tiao)例的(de)(de)國家公務員利用職權(quan),索(suo)取(qu)、收受賄賂(lu)或者(zhe)有(you)其他違法、失職行(xing)為,構成犯罪的(de)(de),依法追究刑(xing)事(shi)責任;尚(shang)不構成犯罪的(de)(de),給予行(xing)政(zheng)處分。

  第五章 附則

  第二十八條 本條(tiao)例(li)下列(lie)用語的含義:

  計算(suan)(suan)機病毒,是(shi)指編(bian)制或(huo)者在計算(suan)(suan)機程序中(zhong)插入(ru)的(de)破壞計算(suan)(suan)機功能(neng)或(huo)者毀壞數據(ju),影響計算(suan)(suan)機使用,并能(neng)自我復制的(de)一組計算(suan)(suan)機指令或(huo)者程序代(dai)碼。

  計算機信息系(xi)統安全專用產品,是指用于(yu)保護計算機信息系(xi)統安全的專用硬件和軟(ruan)件產品。

  第二十九條 軍隊的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保護(hu)工作,按照軍隊的有關法規執行。

  第三十條 公(gong)安部可以根(gen)據本(ben)條例制定實施辦法。

  第三十一條 本條例(li)自發(fa)布之日起施行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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