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國務院147號令《中華人民共和國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保護條例》

發布:2012-11-08

中華人民共和國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保護條例
中華(hua)人民共和國(guo)國(guo)務院(yuan)令(ling) (147號)

  第一章 總則

  第一條 為了保護計(ji)(ji)算機信息系統的安全,促進計(ji)(ji)算機的應用和發展,保障社會主義(yi)現代化建設的順利進行,制定本條(tiao)例。

  第二條 本條例(li)所稱的(de)計(ji)算機信(xin)息系(xi)(xi)統,是指由計(ji)算機及其相關的(de)和(he)(he)配套的(de)設備、設施(含網(wang)絡)構成的(de),按照一定的(de)應用(yong)目標(biao)和(he)(he)規則(ze)對信(xin)息進行采集(ji)、加(jia)工、存儲、傳輸、檢索等處理的(de)人機系(xi)(xi)統。

  第三條  計(ji)(ji)算機(ji)信(xin)(xin)息系統的(de)安(an)全(quan)(quan)保護,應(ying)當保障(zhang)計(ji)(ji)算機(ji)及其(qi)相關的(de)和配(pei)套的(de)設備、設施(含網絡)的(de)安(an)全(quan)(quan),運(yun)行(xing)環境(jing)的(de)安(an)全(quan)(quan),保障(zhang)信(xin)(xin)息的(de)安(an)全(quan)(quan),保障(zhang)計(ji)(ji)算機(ji)功能的(de)正常發(fa)揮,以維護計(ji)(ji)算機(ji)信(xin)(xin)息系統的(de)安(an)全(quan)(quan)運(yun)行(xing)。

  第四條 計算機(ji)(ji)信(xin)息(xi)系統的(de)(de)安全保護(hu)工作,重點維(wei)護(hu)國(guo)家事務、經濟建(jian)(jian)設(she)(she)、國(guo)防建(jian)(jian)設(she)(she)、尖端科學技術等重要(yao)領域的(de)(de)計算機(ji)(ji)信(xin)息(xi)系統的(de)(de)安全。

  第五條 中華人(ren)民共和國境內的(de)(de)計算機信(xin)息(xi)系統(tong)的(de)(de)安(an)全保護,適(shi)用本(ben)條例。

  未(wei)聯(lian)網的微型計算機的安全保護(hu)辦法,另(ling)行制定(ding)。

  第六條 公安部(bu)主管全(quan)國計(ji)算機信息系統安全(quan)保(bao)護工作(zuo)。

  國家安全部、國家保(bao)密局和國務院(yuan)其他(ta)有關部門,在(zai)國務院(yuan)規定的職責范圍內做好計算機信息(xi)系統安全保(bao)護的有關工作(zuo)。

  第七條 任何組(zu)織或(huo)者個(ge)人,不(bu)(bu)得利(li)用計算(suan)機(ji)信(xin)息系統從事危(wei)(wei)害國家(jia)利(li)益(yi)(yi)(yi)、集(ji)體利(li)益(yi)(yi)(yi)和公民合法利(li)益(yi)(yi)(yi)的活動,不(bu)(bu)得危(wei)(wei)害計算(suan)機(ji)信(xin)息系統的安全。 

  第二章 安全保護制度

  第八條 計算機信息系統(tong)的(de)建設和應(ying)(ying)用,應(ying)(ying)當(dang)遵(zun)守法律、行政法規和國(guo)家其他有關規定。

  第九條 計算機信息系統實行安(an)全(quan)等級(ji)(ji)保(bao)護(hu)。安(an)全(quan)等級(ji)(ji)的劃分標(biao)準(zhun)和(he)安(an)全(quan)等級(ji)(ji)保(bao)護(hu)的具體辦(ban)法,由(you)公安(an)部會同有(you)關部門(men)制定。

  第十條 計算(suan)機(ji)機(ji)房應當符合(he)國家(jia)標準和國家(jia)有關(guan)定(ding)。 在計算(suan)機(ji)機(ji)房附近施(shi)工(gong),不得危(wei)害計算(suan)機(ji)信(xin)息系(xi)統的(de)安全。

  第十一條 進行國(guo)際聯網的(de)計算機(ji)(ji)信息系(xi)統(tong)(tong),由計算機(ji)(ji)信息系(xi)統(tong)(tong)的(de)使用單位報(bao)省級(ji)以上人(ren)民(min)政(zheng)府公安機(ji)(ji)關備案。

  第十二條 運輸、攜帶、郵寄計算機信(xin)息媒體(ti)進(jin)出境的,應當如實(shi)向(xiang)海關申報(bao)。

  第十三條 計(ji)算機信息系(xi)統的(de)使用(yong)單位(wei)應當(dang)建立健全安全管(guan)理(li)制(zhi)度,負責本(ben)單位(wei)計(ji)算機信息系(xi)統的(de)安全保護工作。

  第十四條 對計(ji)算機(ji)信息系統中發生(sheng)的案(an)件,有關使用單位應當在24小時內向當地縣級以上(shang)人民政府公安機(ji)關報告(gao)。

   第十五條 對(dui)計算(suan)機病毒和(he)危(wei)害社會(hui)公(gong)共安全的(de)其他有害數據的(de)防治研究工作,由公(gong)安部歸口管理。

   第十六條 國(guo)家對計(ji)算機信息(xi)系統安(an)全專(zhuan)用產品的銷(xiao)售實(shi)行許可(ke)證(zheng)制度。具體辦法由公安(an)部會同有關(guan)部門制定。

  第三章 安全監督

  第十七條 公安機關對(dui)計(ji)算機信息系統安全保護工作行使下列監督職權:

   (一)監督(du)、檢查、指(zhi)導(dao)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保護(hu)工作;

   (二)查處危害計(ji)算機(ji)信息系統安全的違(wei)法犯罪(zui)案件(jian);

   (三)履(lv)行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(quan)保護(hu)工作的其他監督(du)職(zhi)責。

   第十八條 公安(an)機(ji)關(guan)發現影響計算(suan)機(ji)信息系統(tong)安(an)全的(de)隱患時,應當及時通知(zhi)使用單位采(cai)取安(an)全保護措施。

   第十九條 公安(an)(an)部在緊(jin)急情況下(xia),可(ke)以就涉及計算機信息系統安(an)(an)全(quan)的特定(ding)事(shi)項發(fa)布(bu)專項通令。

  第四章 法律責任

  第二十條 違反本條例的(de)規定(ding),有(you)下(xia)列行(xing)為之一的(de),由(you)公(gong)安機(ji)關處(chu)以警告(gao)或者停機(ji)整頓:

  (一(yi))違反計(ji)算機信息(xi)系統安全等級(ji)保護制度,危害計(ji)算機信息(xi)系統安全的;

  (二(er))違反(fan)計算機信(xin)息系(xi)統國際聯網備案制(zhi)度的;

  (三)不(bu)按照規(gui)定(ding)時間(jian)報告(gao)計算機信息系統(tong)中發生的案件的;

  (四)接到公安(an)機關要求(qiu)改(gai)進安(an)全狀況的通知后,在限期內(nei)拒不改(gai)進的;

  (五)有危害(hai)計算機信息(xi)系(xi)統安(an)全(quan)的其他行為的。

   第二十一條 計(ji)算(suan)機(ji)機(ji)房不符(fu)合國(guo)家標準和(he)國(guo)家其(qi)他有關(guan)規定的(de),或者在計(ji)算(suan)機(ji)機(ji)房附近施工危害計(ji)算(suan)機(ji)信息系統安(an)全的(de),由公安(an)機(ji)關(guan)會同有關(guan)單位進行(xing)處理(li)。

   第二十二條 運輸、攜帶、郵寄計算機信息媒體進出境(jing),不(bu)如實向(xiang)海關(guan)申(shen)報的(de),由海關(guan)依(yi)照《中華人(ren)民共和國(guo)海關(guan)法》和本條例以及其他(ta)有關(guan)法律、法規的(de)規定處(chu)理。

   第二十三條 故意輸入計(ji)算(suan)機(ji)病(bing)毒以(yi)(yi)(yi)及其(qi)他有(you)害數據(ju)危害計(ji)算(suan)機(ji)信息(xi)系統(tong)安(an)全的,或者未經許可出售計(ji)算(suan)機(ji)信息(xi)系統(tong)安(an)全專用(yong)產品(pin)的,由公安(an)機(ji)關處(chu)以(yi)(yi)(yi)警告或者對個人處(chu)以(yi)(yi)(yi)5000元以(yi)(yi)(yi)下的罰(fa)款、對單位處(chu)以(yi)(yi)(yi)15000元以(yi)(yi)(yi)下的罰(fa)款;有(you)違法所得的,除予以(yi)(yi)(yi)沒收外,可以(yi)(yi)(yi)處(chu)以(yi)(yi)(yi)違法所得1至3倍的罰(fa)款。

   第二十四條 違(wei)反本條例的規定,構(gou)成違(wei)反治安(an)(an)管理(li)行(xing)為的,依照《中(zhong)華(hua)人(ren)民(min)共和(he)國治安(an)(an)管理(li)處(chu)罰條例》的有關規定處(chu)罰;構(gou)成犯(fan)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(shi)責任(ren)。

   第二十五條 任何組織或(huo)者(zhe)個人(ren)違反本條(tiao)例的規定,給國家、集體或(huo)者(zhe)他人(ren)財產造成損失的,應(ying)當依法承擔(dan)民(min)事責任。

   第二十六條 當事人(ren)對公安機關(guan)依照本條例所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,可(ke)以依法申請(qing)行政復或者提起行政訴訟(song)。

   第二十七條 執行本條例的國(guo)家公務(wu)員利用職權,索取、收受賄賂(lu)或者有其(qi)他違法(fa)、失職行為(wei),構(gou)(gou)成(cheng)犯罪的,依(yi)法(fa)追究刑事責(ze)任;尚(shang)不構(gou)(gou)成(cheng)犯罪的,給予行政(zheng)處分。

  第五章 附則

  第二十八條 本條例下列用(yong)語(yu)的含義:

  計算(suan)機(ji)病毒(du),是指編制或者(zhe)在(zai)計算(suan)機(ji)程(cheng)序(xu)中(zhong)插入的破壞(huai)計算(suan)機(ji)功能(neng)或者(zhe)毀壞(huai)數據,影響計算(suan)機(ji)使用,并能(neng)自我復制的一組計算(suan)機(ji)指令或者(zhe)程(cheng)序(xu)代碼。

  計(ji)(ji)算機(ji)信息系(xi)統(tong)安(an)全專用產品,是指用于保(bao)護計(ji)(ji)算機(ji)信息系(xi)統(tong)安(an)全的專用硬件和軟件產品。

  第二十九條 軍(jun)隊的計算機信息系(xi)統安全保(bao)護工作(zuo),按照軍(jun)隊的有關(guan)法規執(zhi)行。

  第三十條 公(gong)安部可以根據本條例制(zhi)定(ding)實施辦法。

  第三十一條 本條(tiao)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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