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國務院147號令《中華人民共和國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保護條例》

發布:2012-11-08

中華人民共和國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保護條例
中(zhong)華人民(min)共和國國務院令 (147號)

  第一章 總則

  第一條 為了保(bao)護計算機信息(xi)系統(tong)的(de)(de)安全(quan),促進(jin)計算機的(de)(de)應用(yong)和發(fa)展(zhan),保(bao)障社(she)會主(zhu)義現代化建設的(de)(de)順利(li)進(jin)行(xing),制定本條(tiao)例。

  第二條 本(ben)條例所稱的(de)計(ji)算(suan)機(ji)信息(xi)系(xi)統,是(shi)指(zhi)由計(ji)算(suan)機(ji)及其(qi)相(xiang)關的(de)和(he)配套的(de)設備、設施(含網絡)構(gou)成的(de),按照一定(ding)的(de)應用目標(biao)和(he)規(gui)則對信息(xi)進行(xing)采(cai)集、加工、存儲(chu)、傳(chuan)輸、檢索等處(chu)理的(de)人(ren)機(ji)系(xi)統。

  第三條  計算(suan)機(ji)(ji)信息系(xi)(xi)統(tong)的(de)(de)(de)(de)安(an)(an)(an)全保(bao)(bao)(bao)護(hu),應當保(bao)(bao)(bao)障(zhang)計算(suan)機(ji)(ji)及其相關的(de)(de)(de)(de)和配套的(de)(de)(de)(de)設備、設施(含網絡)的(de)(de)(de)(de)安(an)(an)(an)全,運(yun)行環境的(de)(de)(de)(de)安(an)(an)(an)全,保(bao)(bao)(bao)障(zhang)信息的(de)(de)(de)(de)安(an)(an)(an)全,保(bao)(bao)(bao)障(zhang)計算(suan)機(ji)(ji)功能的(de)(de)(de)(de)正常發(fa)揮,以(yi)維護(hu)計算(suan)機(ji)(ji)信息系(xi)(xi)統(tong)的(de)(de)(de)(de)安(an)(an)(an)全運(yun)行。

  第四條 計算(suan)機信息系統(tong)的安全(quan)保護工(gong)作,重(zhong)(zhong)點維(wei)護國(guo)家(jia)事務(wu)、經濟(ji)建設、國(guo)防建設、尖端科學技術等重(zhong)(zhong)要領域(yu)的計算(suan)機信息系統(tong)的安全(quan)。

  第五條 中華人民共(gong)和國境內的(de)(de)計算(suan)機信息系統的(de)(de)安全(quan)保護,適(shi)用本條(tiao)例。

  未聯網的微型計算機的安全保護辦法,另行制定。

  第六條 公安部(bu)主管全(quan)國計算機信息系(xi)統安全(quan)保護(hu)工作。

  國(guo)家(jia)安全部(bu)(bu)、國(guo)家(jia)保密(mi)局和(he)國(guo)務院其他有關部(bu)(bu)門,在國(guo)務院規定的職責范圍(wei)內做好計算機信息系統(tong)安全保護(hu)的有關工作(zuo)。

  第七條 任何組(zu)織或者個人,不(bu)得(de)利用計(ji)(ji)算(suan)機信息系統從(cong)事危害國家利益、集(ji)體利益和公民合法利益的(de)活(huo)動,不(bu)得(de)危害計(ji)(ji)算(suan)機信息系統的(de)安全。 

  第二章 安全保護制度

  第八條 計算機信息系(xi)統(tong)的建設和應(ying)用,應(ying)當(dang)遵守法律(lv)、行(xing)政(zheng)法規和國家其他有關規定(ding)。

  第九條 計算機信息系統實(shi)行安全等級(ji)保(bao)護。安全等級(ji)的劃(hua)分標準和安全等級(ji)保(bao)護的具體辦法,由公安部(bu)會同(tong)有關部(bu)門制定。

  第十條 計(ji)算(suan)機機房應當(dang)符合國家標(biao)準和國家有關(guan)定。 在計(ji)算(suan)機機房附近施工,不得(de)危害計(ji)算(suan)機信息系(xi)統(tong)的安全。

  第十一條 進行(xing)國際聯(lian)網(wang)的(de)計(ji)算(suan)機信(xin)息(xi)系(xi)統,由計(ji)算(suan)機信(xin)息(xi)系(xi)統的(de)使用單位(wei)報省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備案(an)。

  第十二條 運輸、攜帶(dai)、郵(you)寄計(ji)算機信息(xi)媒體進出(chu)境的,應(ying)當(dang)如實向海關申報。

  第十三條 計(ji)算機信息系統(tong)的(de)使用單位應當建立健(jian)全安(an)全管理(li)制度,負責本單位計(ji)算機信息系統(tong)的(de)安(an)全保護工(gong)作。

  第十四條 對計算機信息系(xi)統中發生的案件,有關使(shi)用單位(wei)應當在24小(xiao)時內向當地縣級(ji)以(yi)上(shang)人民(min)政(zheng)府公安機關報告。

   第十五條 對計算機病毒和危害社會(hui)公(gong)共安全(quan)的其他有害數據(ju)的防治研究(jiu)工(gong)作,由公(gong)安部歸(gui)口管理。

   第十六條 國(guo)家對計(ji)算(suan)機信(xin)息系統安全專(zhuan)用產品的(de)銷售實行(xing)許可證制度(du)。具(ju)體辦法(fa)由公安部會同有關部門制定。

  第三章 安全監督

  第十七條 公安機關對計算機信息系統(tong)安全保護工作行(xing)使(shi)下列監督職權:

   (一(yi))監督、檢查、指導計(ji)算機(ji)信(xin)息系統(tong)安(an)全保護工作(zuo);

   (二)查(cha)處危害計算機信息(xi)系統(tong)安全的違法犯罪案件;

   (三)履行計算機(ji)信(xin)息系統安全保護工作的其他監督職責。

   第十八條 公安機關發現影響計算(suan)機信息系(xi)統安全(quan)的隱患時(shi),應當及(ji)時(shi)通知使用(yong)單位采取安全(quan)保護措施。

   第十九條 公(gong)安(an)(an)部(bu)在(zai)緊急情況下,可以就涉(she)及(ji)計(ji)算機(ji)信息系統安(an)(an)全的(de)特定事項發(fa)布(bu)專(zhuan)項通令(ling)。

  第四章 法律責任

  第二十條 違反本條例的(de)規(gui)定,有下列行為之一(yi)的(de),由公安機關處(chu)以警告或(huo)者停機整頓:

  (一(yi))違(wei)反(fan)計算機信息系統(tong)安(an)全等(deng)級保(bao)護制度,危害計算機信息系統(tong)安(an)全的;

  (二)違反(fan)計算機信息(xi)系統國(guo)際聯網備(bei)案制度的;

  (三)不按照規(gui)定時間報告計算機信息(xi)系統中發生(sheng)的案(an)件的;

  (四)接(jie)到(dao)公安機關要求改進安全(quan)狀況(kuang)的通(tong)知后(hou),在限期(qi)內拒(ju)不改進的;

  (五)有(you)危害計(ji)算機信息系(xi)統安全(quan)的其他行為的。

   第二十一條 計算(suan)機(ji)機(ji)房不(bu)符(fu)合國家標準(zhun)和(he)國家其(qi)他有(you)關(guan)(guan)(guan)規定的(de),或者(zhe)在(zai)計算(suan)機(ji)機(ji)房附近施工(gong)危害計算(suan)機(ji)信息系統安全的(de),由公安機(ji)關(guan)(guan)(guan)會同有(you)關(guan)(guan)(guan)單位(wei)進行處理。

   第二十二條 運輸(shu)、攜(xie)帶(dai)、郵寄計算機信息(xi)媒體進出境(jing),不如實向(xiang)海關(guan)(guan)申報的,由海關(guan)(guan)依照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(guan)(guan)法》和本條例以(yi)及其他(ta)有關(guan)(guan)法律、法規的規定處理。

   第二十三條 故意輸入計算機病毒以(yi)(yi)及(ji)其他有害數據(ju)危(wei)害計算機信息系統安(an)全的(de)(de),或(huo)者未經許可出(chu)售計算機信息系統安(an)全專用產品的(de)(de),由公(gong)安(an)機關處(chu)以(yi)(yi)警告或(huo)者對個人處(chu)以(yi)(yi)5000元(yuan)以(yi)(yi)下(xia)的(de)(de)罰款、對單(dan)位處(chu)以(yi)(yi)15000元(yuan)以(yi)(yi)下(xia)的(de)(de)罰款;有違(wei)法所(suo)得的(de)(de),除予以(yi)(yi)沒收外,可以(yi)(yi)處(chu)以(yi)(yi)違(wei)法所(suo)得1至(zhi)3倍的(de)(de)罰款。

   第二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(li)的(de)規定(ding)(ding),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(de),依照《中華人民(min)共和國(guo)治安管理處罰(fa)條例(li)》的(de)有(you)關規定(ding)(ding)處罰(fa);構成犯罪的(de),依法追究刑事責任(ren)。

   第二十五條 任(ren)何組織或(huo)者個人(ren)違反本條(tiao)例的(de)規定,給(gei)國家、集體或(huo)者他人(ren)財產造(zao)成(cheng)損失的(de),應(ying)當依法承擔民事責(ze)任(ren)。

   第二十六條 當(dang)事(shi)人(ren)對公(gong)安機關依照本條例所作出的(de)(de)具體行(xing)(xing)政行(xing)(xing)為不(bu)服(fu)的(de)(de),可以(yi)依法申請(qing)行(xing)(xing)政復(fu)或者(zhe)提起行(xing)(xing)政訴(su)訟(song)。

   第二十七條 執(zhi)行本條例的(de)國家(jia)公務員利用職(zhi)權(quan),索取、收受賄(hui)賂或(huo)者有其他違法(fa)(fa)、失職(zhi)行為,構成(cheng)(cheng)犯罪的(de),依法(fa)(fa)追究刑事責任;尚(shang)不(bu)構成(cheng)(cheng)犯罪的(de),給予行政(zheng)處分。

  第五章 附則

  第二十八條 本條例下列用語的含義:

  計算(suan)機病毒,是指編制或(huo)者(zhe)在計算(suan)機程(cheng)序中插入的破壞計算(suan)機功能或(huo)者(zhe)毀壞數據,影響計算(suan)機使用(yong),并能自我復制的一組計算(suan)機指令(ling)或(huo)者(zhe)程(cheng)序代(dai)碼。

  計算機信(xin)息系(xi)統(tong)(tong)安全(quan)專用產品(pin),是指用于保護計算機信(xin)息系(xi)統(tong)(tong)安全(quan)的(de)專用硬件和(he)軟件產品(pin)。

  第二十九條 軍隊的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保護工(gong)作(zuo),按(an)照軍隊的有關法(fa)規執行。

  第三十條 公安(an)部可以根據本條(tiao)例制定(ding)實(shi)施辦法。

  第三十一條 本條例自發布之日(ri)起施(shi)行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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